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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行政处罚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4-14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不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能够在限期内补办审批手续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抿不补办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未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不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采取有效措施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停止建立,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未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停止建立,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以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以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1.2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21.5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51.8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8培至2倍的罚款。

四、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违法转包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1.2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21.5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51.8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100000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8培至2倍的罚款。

五、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贪污给予处分:(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的,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确有必要采用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能够在限期内补办审批手续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补办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确无必要采用的,责令限期停止采用,能够在限期内停止采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确无必要采用的,责令限期停止采用,在限期内拒不停止采用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办理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办理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拒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测绘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拒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测绘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损毁测量标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者影响使用效能、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拒不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对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轻微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整改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完全损毁或者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属于国家等级以下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完全损毁或者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属于国家等级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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