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省、邵驻武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1〕15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建立全省城镇基准地价体系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9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通过科学论证、听证等程序,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城镇(乡)新的基准地价。新的基准地价见附表。
附:1、市区土地级别调整表;
2、城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路段表;
3、城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基准级别地价表;
4、建制镇(乡)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基准级别地价表;
5、建制镇(乡)商业用地路段基准地价表。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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